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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1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釋明訴訟代理人陳家慶律師是否已加入苗栗律師公會並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登錄。
如陳家慶律師並未加入苗栗律師公會並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登錄,被告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合法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律師在未經登錄之法院為訴訟代理人時,該法院得否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之規定禁止其代理?結論:依照律師法施行細則第8條前段之規定:『律師非經地方法院登錄後,不得加入律師公會』及律師法第9條第1項規定:『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等規定觀之,律師之執行職務,應受登錄區域之限制,如未經登錄,即非以律師之身分為訴訟代理人,該法院自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禁止其代理」(司法院69年12月15日69廳民一字第0345號函參照,參見:司法院編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第1 輯第311 頁),又按:「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者,法院得以裁定禁止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律師』,指依律師法登錄入會之律師而言,如未登錄入會而為訴訟代理人,仍當認為非律師,法院有權禁止,乃通說及實務之見解」(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9 月3 日88年度勞訴字第6 號裁定參照,參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88年版第49、50頁)。
二、另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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