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貴香汽車商務旅館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富貴香汽車商務旅館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如查該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資料已變更,請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