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93號
聲 請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一紙。
二、債務人乙○○、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