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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703號
聲 請 人 寰德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大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本票之付款地係在執票人住所地即台北縣板橋市,有本票在卷足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簡易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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