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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慶興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慶興營造有限公司、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慶興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經查上開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請一併補正債務人現任之法定代理人。
二、債務人丙○○、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 欄位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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