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6,繼,277,2007111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生前住苗
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請聲明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聲明人甲○○拋棄繼承部分,請法定代理人丙○○以法定代理人之名義,於聲明人甲○○之聲明拋棄繼承狀上蓋用印鑑章並附印鑑證明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