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6,繼,461,20071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明人因拋棄繼承事件,茲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請聲明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內容應記載民法第1138條各款所載之所有順位繼承人,並記載其存歿。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