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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甲○○
號
上列聲明人因拋棄繼承事件,茲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請聲明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內容應記載民法第1138條各款所載之所有順位繼承人,並記載其存歿。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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