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6,繼,470,2007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四十八年十二月十日
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苗栗縣後龍鎮龍坑里四鄰後龍底三十二之二號)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死亡,聲請人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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