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6,聲,421,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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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1127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清償借款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12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據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 東 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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