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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苗小字第1060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佩儒
書記官 葉俊宏
通 譯 詹凱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貳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 葉俊宏
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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