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6,苗小,1066,2007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苗小字第106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上午10時28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佩儒
書記官 葉俊宏
通 譯 詹凱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 葉俊宏
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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