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6,苗小,1118,2007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苗小字第111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上午10時38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佩儒
書記官 葉俊宏
通 譯 詹凱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 葉俊宏
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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