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6,苗小,967,2007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晟瑋
被 告 丁○○
3號
乙○○
巷31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苗小字第96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7 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佩儒
書記官 葉俊宏
通 譯 詹凱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零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 葉俊宏
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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