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6,苗簡,69,200804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苗簡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6年度苗簡字第69號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0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 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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