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6,補,459,2007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5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等事件,查本件訴訟係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所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已繳納1,000 元外,尚應繳納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