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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6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59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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