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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6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6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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