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6,補,476,2007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7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甲○○
6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9,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