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6,補,479,2007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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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7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後為新臺幣(下同)235,734 元〔即1,800 元(苗栗縣通霄鎮○○段407 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392.89(單位:平方公尺,即前開土地面積)1/3 (原告應有部分)=235,7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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