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6,補,488,2007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88號
原 告 丙○○
12號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6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44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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