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6,補,498,200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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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乙○○
號14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81,15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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