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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甲○○
號14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01,4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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