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6,補,499,2007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甲○○
號14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01,4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