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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0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耕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97,3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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