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6,親,14,20071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親字第14號
原 告 乙○○
之2號
甲○○
之2號
兼上列2人
共 同
兼法定代理 丙○○ 住福建省
之2號
身分證統
送達代收
住高雄縣
被 告 丁○○ 住苗栗縣
身分證統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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