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6,訴,174,2009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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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4號
原 告 庚○○
乙○○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甲○○
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國源律師
被 告 丙○○
丁○○
戊○○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原告是否對於被告丙○○存在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可請求賠償之金額若干等節,為先決之問題,而原告業已就前開法律關係之爭執,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並以96年度重訴字第377 號審理中,有在該訴訟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1 月3 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已審理終結,並於98年1 月23日判決後,於同年2 月25日確定在案,有臺中地院函送本院之判決書、原告陳報之判決書與確定證明書各1 份在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前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俾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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