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6,訴,285,200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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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5號
原 告 甲○○即祭祀公業陳賙公嘗管理人
被 告 丙○○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複 代理人 連世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10日下午4 點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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