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8號
原 告 子○○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複代理人 壬○○
被 告 D○○
寅○○
C○○
B○○
A○○
F○○
申○○
天○○
丑○○
G○○
未○○
E○○
癸○○○
戊○○
庚○○
己○○
兼上一人 辛○○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駱素眞
甲○○
辰○○
宇○○
地○○
亥○○
宙○○
玄○○
戌○○
黃○○
酉○○
上五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乙○○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上七人共同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辛○○
102號
卯○○
巳○○
段123巷4弄17號
午○○
丁○○
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 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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