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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9號
原 告 見達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即 己○○即丁○○之
承受訴訟人
戊○○即丁○○之
兼上一人法 甲○○即丁○○之
定代 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己○○、戊○○、甲○○為被告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丁○○於民國96年9 月15日死亡,有繼承人己○○、戊○○、甲○○等3 人,有全戶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
今繼承人己○○、戊○○、甲○○等3 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訴訟進行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之規定,裁定命其為被告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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