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6,訴,345,2007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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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4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9 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請求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96年度救字第18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是原告仍應依前開補費裁定繳納裁判費,惟其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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