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6,訴,410,200804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10號
原 告 龍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9,5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23,473元,原告僅繳納22,1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1,287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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