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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37號
原 告 乙○○
1樓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60,400 元 ,原告起訴時僅繳納43,372元,尚不足17,0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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