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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原 告 佳通科技(蘇州)有限公司
24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律師
被 告 統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路12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佩樺律師
吳國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茲因原告當事人能力問題,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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