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7號
原 告 子○○○
巷34
訴訟代理人 壬○○律師
被 告 癸○○
5號6
辛○○
丁○○○
丙○○原名林富美
8號
乙○○
戊○○
號
上 列 1 人
法定代理人 酉○○ 住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路196 號
兼上列2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己○○ 住苗栗縣苗栗中正路927巷1-2號
被 告 甲○○ 住苗栗縣苗栗市○○路1218巷1號之1
苗栗縣米穀商業同業公會
設苗栗縣苗栗市○○路929號
法定代理人 庚○ 住同上
被 告 丑○○○(即劉奕雙之繼承人)
住苗栗縣苗栗市○○路1巷4號
申○○(即劉奕雙之繼承人)
住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路210
巷11號
辰○○(即劉奕雙之繼承人)
住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路433巷
6號1樓之3
未○○(即劉奕雙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里○○鄰○○街176巷2
號
卯○○(即劉奕雙之繼承人)
住苗栗縣苗栗市○里里○○鄰○○路190
巷17號
午○○(即劉奕雙之繼承人)
住臺北縣土城市○○里○鄰○○街217巷
1弄2號3樓
巳○○(即劉奕雙之繼承人)
住臺中縣大里市○○里○○鄰○○路8巷5
弄8號
寅○○(即劉奕雙之繼承人)
住臺中縣大里市○○里○○鄰○○路138
巷7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抗字第3 號事件之民事程序,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8年3月1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此經本院於98年3 月24日收受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同年月23日函文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如主文所示之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