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6,重訴,79,2009030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27弄
丙○○
巷21
共同送達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79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 300,000元(計算式:1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00,000 元/ 平方公尺=1,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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