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該本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黎 東 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6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金瑞治科技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92年12月31日 │93年4月8日 │33,334,000元 │QC0000000 │ │
│ │公司張曉芸 │行 │ │ │ │ │ │
├──┼─────────┼─────────┼───────────┼───────────┼────────┼────────┼──┤
│002 │金瑞治科技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92年12月31日 │93年4月2日 │40,000,000元 │QC0000000 │ │
│ │公司張曉芸 │行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