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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500號
異 議 人 甲○○
即債務 人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異議人因相對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14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97年3 月20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97年4 月15日,顯逾法定期間。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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