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7,促,3593,200804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593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債 務 人 饒宋俊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玖仟肆佰貳拾壹元,及其中貳拾玖萬玖仟參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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