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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665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鄧順德即仁福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仁福行之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資料及最新變更登記資料,如查上開債務人之登記資料已變更,請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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