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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697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新竹市私立研田托兒所登記公示資料及最新變更登記資料,如查上開債務人之登記資料已變更,請一併補正。
二、債務人張再基、丙○○○、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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