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7,促,4095,2008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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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4095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地
法定代理人 乙○○
樓及地
代 理 人 甲○○
上列債權人人與債務人商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商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債務人商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及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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