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7,促,4595,200805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459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甲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甲○○、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富甲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債務人甲○○、丙○○、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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