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7,促,9652,200811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9652號
債 權 人 乙○○
戊○○
丁○○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債權人聲請狀所附證據為本票影本,惟該本票票面記載受款人為詹武原,請釋明債權人等4 人向債務人甲○○請求給付之依據;

債權人等4 人若依據繼承之法律關係向債務人甲○○請求,應補正被繼承人詹武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債權人等4 人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

二、債務人之被繼承人薛永衡之除戶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三、查詢被繼承人薛永衡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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