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7,促,9799,20081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9799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群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二、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