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7,促,9999,200811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999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債務人之地址。

二、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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