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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依同法第557條規定,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基金受益憑證,聲請公示催告,該基金受益憑證之發行公司「施羅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台北市中正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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