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7,催,77,200805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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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7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應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之原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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