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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字第4號
抗告人即
再審原告 丁○○
乙○○
丙○○
相對人即
再審被告 甲○○
上列抗告人即再審原告與相對人即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97年度再字第4 號駁回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其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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