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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20號
抗 告 人 甲○○
2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私立親民技術學院間因本院民國97年10月29日97年度司字第20號修訂捐助章程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請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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