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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運動家保齡球股份有限公司
6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及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所提呈報清算人事件,自應檢具上開資料,經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之簽到記錄,該裁定已於同年4 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聲請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自屬要件不備,於法未合,自應裁定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 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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