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7,婚,128,2008110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協 議 筆 錄 97年度婚字第12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婚字第128 號請求離婚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4 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成立協議,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李麗萍
書記官 丁文宏
通 譯 張倚禎
到庭協議關係人:
原告 乙○○ 到
原告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 到
被告 甲○○ 到
被告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到
協議成立內容:

一、兩造於民國97年11月19日上午11時30分至原告住處二樓,點交塑膠櫃及櫃內所放置所有之被告衣服、子女之浴巾、子女六個月以下之衣服,子女之澡盆,床頭櫃及裡面所有物品(即照片、購買鞋子的禮券等),被告之貼身衣服,日常用品,保養用品,雨傘,由原告訴訟代理人陪同原告在場點交予被告,由被告訴訟代理人陪同被告,被告並得另偕同一位協助搬運載送物品之朋友至原告住處二樓協助點交。

如被告偕同警察在場見證,原告同意被告得偕同警察入內點交,原告及被告之其他親戚朋友於點交物品時均不得在場。

二、被告到場時,應當場交付原告之宿舍鑰匙、筆記型電腦、結婚照予原告,被告並同意原告個人將戶籍遷出被告之娘家住處,且於辦理離婚登記時,同時提出戶口名簿配合原告遷出戶籍。

三、兩造於同日上午點交物品完畢後,同日下午三點在苗栗市戶政事務所簽署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內容如原證十五所示,僅該離婚協議書第四條依上列第一項之協議內容為變更,由雙方各偕同一位證人到場見證,並偕同辦理離婚登記。

以上筆錄經當庭給閱,關係人均承認無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庭
書 記 官 丁文宏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